建築工程的承包主體即建築工程的承包單位,即承攬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業務的單位,包括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單位。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招标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将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标的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将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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