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條就寫明婚姻自由。老年人同樣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因此,兒女沒有權利幹涉老人再婚。
同時,老人再婚和女子贍養老人的義務之間沒有必然聯系,互不影響。子女不能以老人再婚為由拒絕贍養老人。
如果不贍養的,老人可以以此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子女履行義務,支付贍養費。
嚴重的,可以自行提出刑事訴訟或者向公安機關報警提起公訴,要求法院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以遺棄罪進行刑事處罰。
以拒絕贍養老人為籌碼,要求老人不得再婚的,其行為構成幹涉婚姻。輕者要受到民事處罰,重者可能構成暴力幹涉婚姻罪。
【法律依據】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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