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航370案件終于在北京進入了訴訟階段。家屬們提出的索賠金額在1000多萬到7000多萬元之間。
公衆很同情家屬這三年多來的各種身心煎熬,但是就空難索賠訴訟本身來說,可能是另一場漫長的拉鋸戰。
空難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賠償标準不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而是适用《民航法》以及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國際航班的空難更涉及到複雜的國家管轄,以及國内法與國際法的沖突問題。
最關鍵的是,空難案件繞不開“限制賠償”這道坎,法定賠償往往難以滿足受害方的要求。
我國的國内法《民用航空法》吸收了國際條約中的“限制賠償”這個原則。《民用航空法》第129 條規定,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6600計量單位(“計量單位”即SDR,是指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的特别提款權)。按目前的彙率,16600計量單位隻相當于15.5萬人民币。
而對于國内航班,2006年确定的法定的限額賠償是每人40萬元。但是,事實上,之前多次國内空難的實際賠償額都高于這個标準的,比如,2010年伊春空難每人賠付96萬元,被稱“創下中國民航史空難賠償的最高額”。至于,屢屢鬧出新聞的“航空行李丢失‘按公斤賠’”,也是源于《民用航空法》的“限制賠償”原則。
但是,哪怕前述的“最高賠償額”恐怕也難以讓空難家屬滿意。為了繞開“限制賠償”的壁壘,空難受害者家屬也會選擇其他應對方式:一個就是起訴飛機的制造商、發動機制造商;另一個是,選擇到美國等空難賠償額較高的地區提起訴訟。
比如,2004年發生的包頭空難,家屬認為東航提出的賠償偏低,到美國法院一并起訴了美國通用公司(發動機制造商)、加拿大龐巴迪公司(飛機制造商)和東航。但是,東航提出管轄異議,美國法院最終以“不方便管轄”終止了審理,之後案子又回到中國起訴,至今還沒有做出終審判決。
這次馬航案在起訴航空公司的同時,還起訴了飛機制造商波音公司、發動機制造商羅爾斯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包括在北京起訴的同時,還在美國訴訟,也是使用了這一套訴訟策略。但是訴訟過程顯然也會是很曲折的。
對于馬航370的家屬來說,還有一個令人寬慰的消息是,我國加入的《蒙特利爾公約》引進了“無限制責任”,不超過10萬SDR的(約合13.5萬美元),不管有無過錯,承運人必須賠償;超過部分,實行推定的過失責任。但是,中國法院繞開“限制賠償”,直接适用《蒙特利爾公約》做出空難賠償判決,之前沒有先例;而且對于航空如何推定“過失”,也缺乏相應的審判實踐。
總之,從“航空行李丢失‘按公斤賠’”,到國内空難“法定”最高賠付40萬元,再到這次馬航家屬提出的上千萬元的索賠,其實都是指向民航“限制賠償”這個症結問題。在國内法、國際公約之間,在法定賠償畸低和當事人的正當訴求之間,如何尋找到公正的平衡點?如何樹立起中國式空難判決的标杆?這是目前公衆對于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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