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羁押的期限計算如下:
(一)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羁押期限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羁押期限内。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羁押期間内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特殊需要,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便可延長偵查羁押期限。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内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别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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