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門可以辦身份證。首次申領需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換領、補辦可到居住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九條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内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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