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可以通俗的理解為因各種金錢借貸償還關系問題,引發的矛盾的發生。
欠條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其限期還款,拒絕執行判決的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标的應當是财物或者行為。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的,應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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