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要走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離職未通知單位是否按曠工處理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确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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