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要收集下列證據: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2、證明損害名譽事實的證據。如新聞媒體、書刊對公民或法人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的證據;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方式侮辱他人的證據。
3、證明侵害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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