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構成酒後駕駛,不以喝酒的量為标準,而是以涉嫌酒駕人的血液酒精含量的大小為标準。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标準是: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構成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構成醉酒駕車。
另外,酒後駕駛的處罰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并處罰金;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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