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以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從上述法條的描述可以看出,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離婚時,法院判決原則上是各自承擔一半,但還是會根據各自的經濟情況、照顧女方及撫養子女的一方等因素作一些适當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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