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無效合同的情況有兩種:
一.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3、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二.訂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現如下: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4、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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