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持有住房所屬房管部門核發的房産證和土地證,不需要辦不動産證。
【法律依據】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産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産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産統一登記過渡期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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