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罪犯罪構成要件包括: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藥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
《刑法》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币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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