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3、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但是,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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