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小産權房,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一種約定俗成稱謂。這類房屋一般是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住宅。這種房産不能獲得正規房産證,無法享受正規房産應有法律保護。因為它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大産權房即“小産權房”的相對詞,也就是購房者既有了《房屋所有權證》,也有了《土地使用權證》。可以合法的進行二手房交易,其對房屋所占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大産權房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完整的權利。
所以小産權”其實就是“鄉産權”“集體産權”,它并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産權。說的再直白一些,“小産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着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房産。根據我國的土地政策,目前來看小産權房是無法轉換成大産權的。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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