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次數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緻,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一兩次,或者每周一次等,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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