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對環境污染罪的規定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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