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包辦婚姻後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構要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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