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仍然有效。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的無效、終止或被撤銷而無效。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條款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盡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與主合同的其他條款分離,獨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争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19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所以說通常情況主合同無效但是仲裁條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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