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的認定依據主要為《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違章建築指違反法律規定而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設施;“違反規劃違法建築”,指違反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設施。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78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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