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婚姻無效的宣告程序,婚姻無效是法律上的無效,不産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該婚姻永遠不會得到認可。
(二)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三)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适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無效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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