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191條、擔保法第49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經抵押權人同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7條還同時規定,未經通知或者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如受讓方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轉讓有效。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緻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可以選擇請求解除合同;或者同意并能夠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抵押權人應當協助辦理抵押注銷登記,出賣人應當在抵押權消滅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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