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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抱”事件的發生
應認定淮河醫院存在重大過錯
12月7日,“錯換人生28年案”一審公開宣判,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鼓樓法院)判處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以下簡稱淮河醫院)共賠償原告郭希寬、杜新枝、姚策76萬餘元。
本次判決中,關于姚策的“被錯抱”事實、賠償金額、追溯時效等問題成為本案的判決重點。姚策方要求淮河醫院承擔判決之日後所産生的醫療費用的請求被駁回,法院認為應待後續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
此外,淮河醫院認為本案已經超過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的說法不被認可,鼓樓法院認為,在接受肝癌治療前,姚策并不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和義務人,故而不超過訴訟時效。
姚策生母杜新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接到判決後,她還尚未與代理律師讨論過判決結果,将重點關注60%的民事賠償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以及後續該賠償是否能及時支付姚策的醫療費用。
本案的代理律師周兆成表示,他認為60%的民事賠償責任除了此前的治療費用外,還應延伸至判決之日後所産生的醫療費用賠償比例。
2020年2月,28歲的姚策被查出患有肝癌,“母親”許女士欲“割肝救子”,卻發現,因當年生産的醫院(河大淮河醫院)工作失誤,自己養了28年的兒子是同産房另一名孕婦所生,随後兩個家庭相認。“錯換人生28年”事件由此進入公衆視野。
醫院認為已過追溯時效
一審判決書中,郭希寬、杜新枝、姚策提出,淮河醫院将姚策和同院的另一男嬰“錯換”,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緻親子關系遭受嚴重損害,并導緻姚策未能及時進行乙肝免疫加強措施,使得郭希寬、杜新枝剛剛找到自己失散28年的親生孩子,就要面對他身患重疾、時日不多的消息。因此,淮河醫院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及其他損害賠償。
淮河醫院辯稱,在1992年時,全國所有醫院均實行母嬰分别護理,也就是孕婦生産後将嬰兒交給醫院嬰兒室,由專人護理。1995年該院創建了愛嬰醫院才開始母嬰同室護理,所以在排除其他人為因素的前提下,錯換事件極有可能發生在該院。
鼓樓法院認為,淮河醫院的重大過錯導緻姚策與生父母28年骨肉分離,且自身已患有肝癌,精神上遭受嚴重痛苦,淮河醫院應承擔精神損害等賠償。法院依法判決淮河醫院賠償郭希寬、杜新枝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賠償姚策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賠償杜新枝因尋親支付的交通費用1193.5元;賠償郭希寬誤工費6400元。
姚策訴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案中,除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姚策還提出應判令淮河醫院繼續支付姚策于判決之日後所産生的醫療費用。
淮河醫院辯稱,“錯抱”事件發生在1992年,距今已有28年之久,已超過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不适用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事由,故姚策的訴訟請求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鼓樓法院認為,姚策在接受肝癌治療期間才知道淮河醫院1992年的“錯抱”嬰兒事實,并通過查閱病曆,認為淮河醫院當年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此前,姚策并不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和義務人。因此,姚策提起本案訴訟,并不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依法判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姚策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61312.94元(已給付100000元,尚需給付261312.94元)。
60%民事賠償如何賠
中國新聞周刊采訪得知,目前姚策方重點關注的問題為院方将如何承擔60%民事賠償責任。
姚策生母杜新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接到判決後,她還尚未與代理律師讨論過判決結果,他們重點關注60%的民事賠償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以及後續該賠償是否能及時順暢支付姚策的醫療費用。
“我的理解是應該之後的治療費用也按照這個标準賠,這樣姚策的治療費就不會有什麼問題了。”本案的代理律師周兆成表示,他認為60%的民事賠償責任除了此前的治療費用外,還應延伸至判決之日後所産生的醫療費用。
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判決書中寫道,關于後續的醫療賠償,鼓樓法院認為應待後續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
此外,河南高院發布該案審判長裴四海接受媒體采訪時對本案的問題回應。
針對郭希寬、杜新枝、姚策訴淮河醫院和姚策訴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兩個案件的判決,裴四海介紹,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身份關系密切相連,對每一位公民都至關重要。淮河醫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服務機構,對新生兒負有高度謹慎的管護義務,且淮河醫院對于“錯抱”發生在其醫院不持異議,這一錯誤導緻28年骨肉分離,精神遭受嚴重痛苦,因此淮河醫院應對此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姚策訴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由于淮河醫院診療行為不規範、管理不善,導緻病曆資料缺失,未按照原開封市衛生局有關規定為姚策及時接種乙肝疫苗,以及“錯抱”事件的發生,應認定淮河醫院存在重大過錯。
裴四海表示,肝癌的發生除了與防疫有關外,也與個體差異、生活經曆等多種因素有關。因此,該院判決淮河醫院對姚策目前因患肝癌而産生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賠償數額的确定,裴四海介紹,姚策訴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其中姚策起訴的賠償費用為916947.81元。姚策訴稱幼時治療乙肝費用305508元,但是其未提交相關票據,缺少證據,沒有證據,不予認定。對于姚策訴求中符合法律規定且有證據證明的602188.23元,根據責任劃分,淮河醫院應承擔60%的責任,故淮河醫院應賠償姚策各項費用36131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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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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