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需經曆下列程序: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交警主持調解。
3、調解人員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4、分析各當事人的責任與過錯,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5、确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6、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财産損失總額,确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7、制定交通事故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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