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離婚的孩子出生後能上戶口。隻要有準生證,有醫院出具的醫學出生證明,就可以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離婚不影響給孩子申報戶口;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持《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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