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土地糾紛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的處理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争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争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2)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處理方式:
1、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當事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是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尋求調解、解決的。
2、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調解或調解不成,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3、如果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是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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