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隻要公安機關處理後,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
一是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備上級核查和備案;
二是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對該案進行複核時有案可查。
三是為了确保将來被處理人再次出現違法甚至犯罪時,作為其曾經的經曆,作為處理的參考依據。
所以,案件材料是不會自動消除的。除非被處理人死亡一段時間後,公安機關會作為過期檔案處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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