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合同的條件: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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