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權人行使了代位權後仍然不足以清償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隻能選擇起訴債務人,利用法律的途徑解決。代位權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條件的,首要條件是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債權,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才可以申請代為行使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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