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要發現有傳銷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可報案,無需具體證據。
但有相應證據舉證,對案件進展更為有利,舉報者可以提供參與人員,活動地點,銷售方式,是否銷售有商品、如果有是什麼商品,參與方式,具體的銷售行為、或活動行為的資料向工商部門或者是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财産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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