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按照《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的規定,銷售貨物适用17%的增值稅稅率,而提供安裝服務,則适用11%的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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