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适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從事相關活動,規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的客觀記載。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确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
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銷案件、撤回起訴、對其終止偵查的,屬于無犯罪記錄人員。
第三條 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員信息查詢平台。查詢結果隻反映查詢時平台錄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 個人可以查詢本人犯罪記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查詢,受托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單位可以查詢本單位在職人員或者拟招錄人員的犯罪記錄,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從業禁止的規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授予職業資格,公證處辦理犯罪記錄公證時,可以依法查詢相關人員的犯罪記錄。有關查詢程序參照單位查詢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中國公民申請查詢,由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國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國人申請查詢,由居住地縣級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委托他人查詢的,由委托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單位申請查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詢對象為外國人的,由單位住所地縣級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各地根據本地工作實際和便民服務需要,可以增加查詢受理單位,也可以采取線上辦理、自助辦理等方式開展犯罪記錄查詢工作。
第六條 公民在戶籍地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查詢申請表;在居住地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和查詢申請表。外國人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查詢申請表。委托他人查詢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證明。
個人在一年内申請查詢3次以上的,應當提交開具證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關材料。
單位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單位介紹信、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加蓋單位公章的查詢申請表,以及查詢對象系單位在職人員或者拟招錄人員的有關材料。查詢申請表應當列明申請查詢依據的具體法律條款。
第七條 受理單位對申請單位或者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當認真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應當補充的材料;對于單位查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三章 查詢與告知
第八條 受理單位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無法當場辦理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或者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并在3個工作日内辦結。
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調查核實需要當事人配合的,當事人應當配合。
第九條 對于個人查詢,未發現申請人有犯罪記錄的,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發現申請人有犯罪記錄,應當出具《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通知書》。
對于單位查詢,查詢結果以《查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詢單位。
第十條 查詢結果的反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規定。
對于個人查詢,申請人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對于單位查詢,被查詢對象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查詢告知函》,并載明查詢對象無犯罪記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異議與投訴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查詢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複查。提出異議的,異議申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複查工作。
第十二條 原受理單位對于查詢異議應當進行複查,複查結果應當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内書面答複異議申請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複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适當延長,并告知異議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對于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通知書》《查詢告知函》确有錯誤,經查證屬實的,出具文書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撤銷并重新出具有關文書。
第十四條 異議申請人認為受理單位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依據的法院判決有誤,符合法定申訴條件的,受理單位可以告知異議申請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法院、檢察院申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編造事實、隐瞞真相、提供虛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請查詢犯罪記錄,或僞造、變造《查詢告知函》《無犯罪記錄證明》。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依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序開展查詢,并對查詢獲悉的有關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規開展查詢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和工作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國家有關單位對特定事項的犯罪記錄工作有專門查詢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圖文來源:中國警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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