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彩禮應當酌情返還。所酌之情應為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彩禮可酌情返還,以不超過50%為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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