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用房承租戶名的變更,要滿足兩個條件:
(1)和承租人共同居住滿一年,此為先決條件,如果不是共同居住人,那麼不能享有承租權;
(2)在本市具有常住戶口,既是共同居住人在本市要常住戶口,本市具有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應該協商一緻,确定房屋承租人。
法律依據:
《直管公房申請更名的審批條件和工作程序》
1、在租賃期限内,原承租人外遷或死亡(外遷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繼續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戶籍轉移證明);
2、要求更名的當事人與原承租人必須是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直系親屬;
3、原承租人無欠費(房租、供暖費、物業費等)及其他遺留問題;
4、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指同一戶籍、18歲及18歲以上的家庭成員);
5、在戶口凍結區内,住戶要求更名必須征得凍結單位意見,沒有凍結單位書面意見書,不能辦理更名手續。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凍結單位(建設單位)同意證明,按以上1—4條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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