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屬于婚前個人财産,無需參與分割。其他原因産生的增值應按夫妻共同财産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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