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一些合同,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債務人轉移義務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移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9條,債權人可以将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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