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于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方有打掉孩子的權利。
并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緻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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