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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