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隻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屬于以下10種情況的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3、股權投資協議;
4、繼續使用的已到期合同;
5、委托代理合同;
6、貨運代理企業與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7、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
8、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9、會計、審計合同;
10、工程監理合同。
另外,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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