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複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内,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複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内,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2.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3.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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