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通知家屬,除非案件與家屬有關。
2、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内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羁押處所。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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