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産攤銷是對無形資産原價在其有效期限内攤銷的方法。無形資産攤銷一般采用直線法,攤銷時直接計入“無形資産”科目的借方,無需另設攤銷科目。
無形資産原價減去無形資産的餘額即為無形資産的累計攤銷數額。為了提供企業無形資産計提攤銷額的有關數據,企業更換舊帳時,要注明每項無形資産的原價。
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對無形資産攤銷是這樣規定的:無形資産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産按合同規定受益年限(法律未規定)或法律規定使用年限(合同未規定)或合同規定與法律規定(兩者均規定)受益年限中較短者作為其攤銷年限進行攤銷,再或者,合同、法律均未規定,則攤銷年限不應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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