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争、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适當照顧。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2、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拟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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