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和嫁妝并不屬于共同财産。因為彩禮和嫁妝是婚前贈與一方的,因此一般是按照婚前個人财産來進行認定,但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财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财産。因此對于彩禮和嫁妝的認定,應該以個人财産認定為前提,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才可以認定為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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