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道對方是否有當事人不知道的财産存在時,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但是當事人要提供相關線索證件。如果對方在離婚時轉移、變賣、隐匿夫妻财産的,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轉移變賣隐匿的這部分财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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