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證不退彩禮錢勝訴的條件是證明男女雙方事實上已經結婚,彩禮錢原則是不返還的。男女雙方按照當地習俗已經辦了結婚儀式,近親屬,身邊的朋友都已經知道男女雙方為夫妻關系了,即使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解除同居關系時原則上可以不返還彩禮錢。也可以證明男方當時支付彩禮的意願,是自願贈與給女方的,原則上不支持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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