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的分類:
1、類罪名與具體罪名
類罪名是某一類犯罪的總名稱。在我國刑法中,類罪名是以犯罪的同類客體為标準進行概括的,共有十個類罪名,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等。
具體罪名是各種具體犯罪的名稱。每個具體罪名都有其定義、構成要件與法定刑。
2、單一罪名與選擇罪名、概括罪名
單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内容單一,隻能反映一個犯罪行為,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
選擇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内容複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内容複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但隻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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