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自發生人員變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内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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