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冒充注冊商标。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經商标主管機關予以核準注冊的商标上标明“注冊商标”字樣或加注冊标記的行為。
2、不得欺騙消費者。通過商标管理監督商品質量,表明我們在保護商标專用權的同時,把維護消費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對使用注冊商标的商品要求必須保證商品質量,對使用未注冊商标的商品同樣也要求必須保證商品質量。
3、不得違反禁用條款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标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衆的除外;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标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4、誇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标。
5、不得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注冊商标受法律保護。未注冊商标不得與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這是未注冊商标使用的基本前提。對未注冊商标或相同或近似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商标注冊證明是為了方便商标注冊人使用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标注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商标注冊證明的申請人必須是注冊商标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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