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判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将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8、判決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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